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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深圳商标局,个人申请商标注册,</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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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modified>2006-05-26T17:06:22+0800</modified> 
<tagline>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指定代理机构
北京市捷诚信通商标专利事务所
隶属机构：北京邦大专利事务所
深圳办事处：深圳知识产权网
服务电话：+86-0755-83460519

知识产权战略策划*先行者胜！ 商标注册*专利申请*先行者胜！
    北京捷诚信通商标专利事务所是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商标局批准和授权的具有国内及涉外代理权的专业知识产权代理机构，经过八年稳步发展，在全国1500多家代理机构中名列第四位。2004年9月份通过改制，现名为“北京市捷诚信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位置紧邻国家商标局与专利局，业务上直接受国家商标局与国家知识产权局的管理和指导，为各地企业在第一时间取得商标专有权与技术专有权的保护提供了便利条件。
为了促进与提高广东地区及香港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2002年6月份经北京市捷诚信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与北京邦大专利事务所共同批准于深圳设立办事处（即深圳知识产权网http://www.szlogo.com），系北京市捷诚信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与北京邦大专利事务所于广东地区下设地方办事处，是指定从事商标注册、专利申请与相关知识产权服务的专业机构。全国现有在岗人员250人。总部下设正副所长、综合办公室、国内商标部、国际商标部、国内外专利代理部、法律部、商标档案部;并于全国主要城市下设办事处,如深圳、广州、福建福州、浙江义乌等。
    深圳知识产权网服务宗旨：为全国各地企业提供商标注册、专利申请、版权登记、商业登记等相关知识产权事宜专业、快捷的咨询，以及相关法律信息查询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我们的服务对象是：国内外、港澳台地区申请人以及需要获得相关信息的社会团体与个人。
深圳知识产权网自成立以来，在总部的正确领导下，得到了稳步的发展。一是人员素质不断提高。培养了一支善管理、精业务、优质高效、服务周到的队伍。二是完善了服务内容。实现了商标、专利、版权申请与推广服务的网络化（详情请登陆http://www.szlogo.com/）、提高了服务工作的效率和质量。三是建立了完善的服务质量管理体系。总部先后与国外100多家律师事务所建立了长期合作与战略联盟的伙伴关系,为中国企业进军国际市场的相关知识产权保护服务提供了强硬后盾;建立了一整套服务质量管理体系，并完善了与之相适应的规章制度。

商标事务
●商标注册免费咨询、商标免费查询 ●商标许可合同备案、补证 ●商标设计服务
●商标监测并出具监测报告 ●为企业制定商标管理制度 ●商标战略策划
●代理商标注册、变更、续展、转让 ●担任企业商标法律顾问 ●商标国际注册保护
●为企业起草商标转让合同、许可合同 ●代理企业闲置商标交易(new)
专利事务●代理专利申请 ●发明专利维持 ●优先权证明、证书副本
●代理发明专利的实质审查程序 ●加快程序 ●著录项目变更
●制作附图 ●延长期限请求 ●复审、撤销、无效请求
●专题、新颖性、法律状态检索 ●代缴年费 ●恢复权利请求
其他服务
●企业品牌形象策划 ●企业国内工商登记 ●香港商业登记
●商标及其产品推广服务 ●专利技术推广服务 ●著作权推广服务
●计算机版权登记 ●产品认证咨询 ●企业品牌营销策划
希望通过我们与企业之间不断努力,建立长期合作关系,共同发展与前进!

商标注册保护
1. 在先权利查询:查询所要注册商标中包含的中文、英文、图形.
由我所根据申请人要求,在全国范围内查询有无相同或近似的在先
注册权利，代理人根据查询结果反馈相关注册意见，以提高成功率。
2. 查询方式: (1)通过商标查询系统免费查询（30分钟反馈结果）
(2)在国家商标局查询商标档案（1个工作日反馈结果）
3. 整理商标图样、制作商标申请文件，交申请人签字盖章。（1个工作日）
4. 向国家商标局提出商标注册申请并送达商标受理通知书。（10个工作日）
5. 30-60个工作日送达国家商标局补发的商标注册申请号原件。
6. 商标提交申请后12-15个月左右，申请通过实质审查，出公告并邮寄申请人。
7. 商标公告期为3个月，无异议1个月后即颁发商标注册证书。
8. 官方查询：120元/中文、150元/英文、350元/件/图形；注册费：2000元/件。

专利申请保护
1. 外观专利申请：申请人提供产品或图样及相关资料后3个工作日取国家
专利局受理通知书，2-3个月取专利授权通知书，4-6个月颁发专利证书。
申 请 费 用： 个人1000元/件 公司1500元/件
2. 实用新型申请：申请人根据我所要求提供相关资料，由专利代理人书写
专利申请文件，7天内反馈申请人，申请人确认后3个工作日取国家专利局
受理通知书，10-12个月取专利授权通知书，12-14个月颁发专利证书。
申 请 费 用： 个人2000元/件 公司2200元/件
3. 发明专利申请：申请人根据我所要求提供相关资料，由专利代理人书写
专利申请文件，15天内反馈申请人，申请人确认后7个工作日取国家专利局
受理通知书，发明专利申请在无申请加快审查的前提下3年左右取证书。

升值服务 
1. 提供商标免费系统查询，请企业提供商标名称，30分钟反馈结果。
2. 提供全程跟踪服务与知识产权相关法律顾问服务。
3. 可通过深圳知识产权网（www.szlogo.com）了解该商标或专利申请的进度。
4. 深圳知识产权网提供商标与专利产品免费推广1年（详情请登陆www.szlogo.com ）。
申请注册商标与专有技术是保护自主知识产权的第一步，而如何完善保护自主知识产权是企业发展的另一关键性课题，我们会通过对企业未来发展的详细了解，为企业提供完善保护自主知识产权的战略策划方案。
    为方便广东地区企业，特于深圳成立联络办，为广东地区企业提供及时的上门服务和长期的知识产权法律咨询。其他地区可通过电子商务手段与我们联系。

联系人：陈小雄
电 话:：0755-83460519、013798476663
0755-83460536 83460618 83460322
0755-83460502 83461048 83461499
传真电话：0755-83460428 83460502
网 址：http://www.szlogo.com/
E-MAIL: cxxtm@163.com 
QQ号码：34298668
北京捷诚信通商标专利事务所(深圳办)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彩田南路社保局19楼</tagli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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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人民大礼堂被注册成商标</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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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ummary type="text/plain"> 注册者说：这是利用商标保护重庆名片有人担心：城市公共资源因此被人为垄断 ...</summa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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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mail>szbaocheng@126.com</emai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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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申请专利,外观专利申请,实用新型代理,深圳专利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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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t;p&gt;注册者说：这是利用商标保护重庆名片有人担心：城市公共资源因此被人为垄断&lt;/p&gt;&lt;p&gt;　　最近，国家商标局发布的注册商标初步审定公告不断出现“重庆市人民大礼堂”、“重庆人民广场”的中英文及图形商标。部分人士担心：城市公共资源是否可能为少数人垄断？&lt;/p&gt;&lt;p&gt;大礼堂被注册了据称是保护形象&lt;/p&gt;&lt;p&gt;　　昨日（25日），记者通过中国商标网查询得知，国家商标局近几个月先后发布了20余件与大礼堂及人民广场相关的中英文及图形商标初审公告，涉及31、35、41、43、44等大类，服务内容有停车场、旅行社、户外广告、货物展出、安排组织会议、组织表演、咖啡馆、餐厅等，注册权利人均为重庆市人民大礼堂管理处。按每个商标2000元左右的注册费用计算，共需约10万元。&lt;/p&gt;&lt;p&gt;　　对此，大礼堂管理处相当低调，称此举只是借鉴北京人民大会堂的经验，利用商标来保护这张重庆名片。因为，目前大礼堂形象被一些乱七八糟的商品滥用，严重损害了重庆形象。据悉，一些地摊食品的包装上就经常印有大礼堂的标志。解放碑和朝天门也曾动过注册心&lt;/p&gt;&lt;p&gt;　　其实，像大礼堂这样因自身形象被滥用而受到损害的标志性建筑还有解放碑。昨日，解放碑综合管理处获悉大礼堂开始利用商标保护自身形象时称，去年曾有一外省人将解放碑注册为酒类商标，为保护解放碑这一重庆人的精神象征和文物，他们不得不向国家商标局提出异议，目前尚在审理中。&lt;/p&gt;&lt;p&gt;　　该负责人表示，大礼堂管理处依法保护标志建筑形象，是一个可以选择的办法，下一步将采取措施对解放碑类似进行保护。有关人士透露，朝天门这一重庆的标志地名也曾被外省人注册商标，朝天门管理处也曾因此动过注册商标的心思。部分人士有话说公共资源被垄断？&lt;/p&gt;&lt;p&gt;　　对大礼堂注册商标保护城市名片之举，虽然有关方面普遍赞成，但也存在一些担心，因为城市名片往往是公共资源，注册前大众可无偿使用，注册后则必须向商标权利人申请、交费。诗仙太白酒厂就表示，保护城市名片是好事，但今后在产品推广中用大礼堂形象的机会很多，很可能因此被商标持有人追究侵权责任。&lt;/p&gt;&lt;p&gt;　　不过，西南商标事务所负责人认为，利用商标保护城市名片是大势所趋，要克服可能出现的矛盾，就应该在今后的商标使用中进行规范，比如，公益性活动可无偿使用，商业性活动应适当交使用费，而所得收益也应用在公共事业上。重庆并非先行者都江堰早已出手&lt;/p&gt;&lt;p&gt;　　这方面，四川省都江堰市四年前就动手了：花了200多万元专项资金，注册涉及都江堰、青城山景区品牌的883个商标。目前，首批商标租赁已带来5万元收益。&lt;/p&gt;&lt;p&gt;　　该市对这些商标进行注册性保护始于2002年，当时正值都江堰、青城山申遗获批，都江堰财政局敏锐地意识到相关商标可能被抢注，于是向市政府提出用财政资金保护性注册商标，并得到支持。&lt;/p&gt;&lt;p&gt;　　四川省社科院区域经济研究所所长王小琪教授这样评价，都江堰国投公司的商标保护和经营，一定程度上具有国有资产管理制度的创新意义。&lt;/p&g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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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d>tag:,2006-04-29:333</id>
 <title>瓷砖与服装 佛山&quot;梦特娇&quot;输给法国&quot;梦特娇&quot;</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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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ummary type="text/plain"> 转载自：南方日报网络版 ...</summa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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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申请专利,外观专利申请,实用新型代理,深圳专利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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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t;p&gt;转载自：南方日报网络版&lt;/p&gt;&lt;p&gt;从中国陶瓷工业协会佛山办事处获悉，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6日开庭审理了法国博内特里塞文奥勒有限公司诉佛山市新科迪陶瓷有限公司侵犯其“梦特娇”商标一案，并判决被告赔偿原告50万元人民币。一石惊起千层浪——因为商标注册中，不同类别的同名企业一直相安无事，为何服装行业的法国“梦特娇”能告倒陶瓷行业的同名瓷砖品牌呢？&lt;br /&gt;　　【理由】对原告驰名商标侵权&lt;br /&gt;　　据了解，佛山新科迪陶瓷并非法国“梦特娇”盯上的唯一目标。自从20 04年底，被国家工商总局认定为驰名商标后，他们屡屡举起维权大旗，但过去集中在服装行业。这一次，原告认为，佛山市石湾新科迪陶瓷有限公司于2002年7月开始在其生产的瓷砖上使用与“梦特娇”及与其法文标志相同的商标，并注册了“梦特娇”中文通用网址，侵犯了其商标专用权，因此要求其赔偿2000万元。&lt;br /&gt;　　虽然2004年年底，佛山市石湾新科迪陶瓷有限公司已停止“梦特娇”瓷砖的生产、销售，其通用网址也已注销。但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在瓷砖产品及网站上使用的“梦特娇”标志，符合商标法规定的“相同或近似”商标，构成对原告驰名商标的侵权行为。法院依此判决被告赔偿50万元，“梦特娇”中文通用网址归原告所有。&lt;br /&gt;　　【回应】没重视一审输官司&lt;br /&gt;　　“其实我们早在2004年已停止‘梦特娇’瓷砖的生产、销售。”佛山新科迪陶瓷有限公司总经理梁伟洪告诉记者，正因如此，当原告3月在长沙市提起诉讼后，他们对官司不够重视。&lt;br /&gt;　　“长沙中院认定被告于2002年至2004年使用国家商标局受理的商标属侵权行为是错误的。”广东中天鼎盛律师事务所主任李高峰律师代表厂方回应记者——首先，原告是依法使用“梦特娇”品牌的，它在2002年向国家商标局申请了“梦特娇”在1906类的注册商标，并获得许可；其次，原告是2004年年底才获得驰名商标，而被告在2002年至2004年是在合法使用国家商标局受理的商标的，对方在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前是不应主张作为驰名商标的法律权益的；再次，注册商标类别完全不同。原告1985年在法国注册了“MONTACUT”（法文）商标，它在世界80多个国家和地区获准注册（包括中国），商标范围主要是服装类；而被告使用商标的范围是砖、非金属地板砖、建筑用非金属墙砖、玻璃马赛克等，与原告完全不同，不可能对原告造成实际损失。&lt;br /&gt;　　基于以上3大理由，他们表示一旦收到判决书将马上提出上诉。&lt;br /&gt;　　【影响】今后商标难再“傍名牌”&lt;br /&gt;　　本纠纷最关键的一个地方是法国梦特娇是中国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范围更大。根据《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商标管理工作中收到保护驰名商标的申请后，应当对案件是否属于商标法第13条规定的下列情形进行审查：（一）他人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擅自使用与当事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二）他人在不相同或者不类似的商品上擅自使用与当事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lt;br /&gt;　　值得注意的是，不仅陶瓷行业，各行业商标注册中“傍名牌”的现象并不罕见，例如蒙娜丽莎、帝舵、萨达姆、LV、圣德堡等。某厂家透露，他们就曾尝试过以“克林顿”来注册商标。原告方诉讼代理人指出，法国“梦特娇”诉讼维权，既是要维护自己的商标权，也是对国内企业的警示，生产、销售产品一定要对其商标的合法性进行调查了解。&lt;br /&gt;　　记者了解到，国家工商总局去年底已经对《商标评审规则》进行了修改，新版《商标评审规则》更侧重遏制“傍名牌”抢注现象，减少利用“傍名牌”商标进行炒作的情况。可以预见，今后商标注册“傍名牌”将更难获通过。&lt;/p&g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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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d>tag:,2006-04-29:329</id>
 <title>清华“二校门”图案注册商标</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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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ummary type="text/plain">  北京晚报   　　 ...</summa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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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申请专利,外观专利申请,实用新型代理,深圳专利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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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t;p&gt; 北京晚报 &lt;img height=&quot;129&quot; hspace=&quot;0&quot; src=&quot;http://news.tsinghua.edu.cn/upload/0916W1-4.jpg&quot; width=&quot;186&quot; align=&quot;baseline&quot; border=&quot;0&quot; /&gt; 　　&lt;/p&gt;&lt;p&gt;清华大学“二校门图案”，被正式注册为教育服务类和科研服务类的商标。记者今天从清华大学获悉，国家工商总局已经向清华颁发了商标注册证。　　“二校门”是清华大学的典型建筑，将其图案注册成服务商标，是为了将清华大学提供的教育服务和科研服务与他人提供的相同或类似服务相区别，这也是清华大学继1998年注册“清华”、“清华钟型图案”商标之后的第三个服务商标。　　今后，作为商标注册人，在国家《商标法》保护和核准的范围内，清华大学将依法行使注册商标的专有权，并禁止他人擅自使用所注册的商标。 &lt;/p&g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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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d>tag:,2006-04-12:287</id>
 <title>中关村查出数万箱假名牌耗材</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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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ummary type="text/plain"> 中关村查出数万箱假名牌耗材  来源：北京青年报     http://msn.ynet.com/img.db?8158349+s(300 ) ...</summa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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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t;p&gt;中关村查出数万箱假名牌耗材 &lt;br /&gt;来源：北京青年报  &lt;/p&gt;&lt;p&gt;&lt;a href=&quot;http://msn.ynet.com/img.db?8158349+s(300&quot;&gt;http://msn.ynet.com/img.db?8158349+s(300&lt;/a&gt;)&lt;/p&gt;&lt;p&gt;　　昨天上午9点，20余名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执法大队的执法人员就紧密布控在中关村804号和801号院外，10点准时出击，一举查获了涉嫌假冒联想、松下、兄弟三大知名品牌的办公耗材产品数万箱。&lt;br /&gt;　　记者在中关村804号平房出租院内看到，8间平房内全部被用作了存放碳粉、彩粉、鼓芯、色带等办公耗材的仓库，外包装上全部印着联想、松下、兄弟这三家知名品牌的商标。随同前往的三家公司的技术人员一眼就认出了这些都是冒牌货。开始现场的人员还百般抵赖，但面对执法人员和厂家技术人员的鉴定，他们只得承认这些全部是假冒产品。据一名销售人员讲，他们来到北京，特意选择了离中关村最近的地方租了库房，准备打进中关村市场，但是几年来效果都不好，于是他们就想到了冒用知名厂家品牌的方法进行销售，没想到效果真的不错。&lt;br /&gt;　　截至记者发稿时，执法大队已经将查获的涉嫌假冒的办公耗材产品进行了暂扣，案件正在进一步调查之中。&lt;/p&g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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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金庸小说被大面积抢注商标</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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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申请专利,外观专利申请,实用新型代理,深圳专利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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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t;p&gt;作为著名武侠小说作家，金庸创作的《射雕英雄传》、《笑傲江湖》、《天龙八部》等作品，几十年来一直享誉华人世界。而这些脍炙人口的作品也受到了许多商家的青睐。&lt;br /&gt;记者通过国家工商总局官方网站进入中国商标网进行查询，输入“笑傲江湖”、“天龙八部”、“射雕英雄传”等金庸武侠著作名称，发现均已被大面积注册。这些“大名鼎鼎”的商标覆盖了烟草、酒类、服装、饮料、药品、游戏、软件、文化用品、旅游、电脑周边，乃至杀虫剂等几十种产品，注册这些商标的企业也来自全国各地，跨越众多行业。 &lt;br /&gt;记者粗略统计了几部最具代表性的金庸武侠作品遭抢注的情况。“笑傲江湖”共注册了25类商标；“天龙八部”共注册了20类商标；“鹿鼎记”注册了10类商标；“神雕侠侣”注册了11类商标；“射雕英雄传”注册了3类商标，而“射雕英雄”注册了5类商标。还有很多商标使用了著作名的谐音，如“倚天屠龙剂”成为一种杀虫剂的商标。 &lt;br /&gt;另外，“郭靖”、“小龙女”等金庸小说中的著名人物也被大量注册成商标，记者甚至还查到了一个注册为“金庸之火”的热水器产品商标。 &lt;br /&gt;金庸先生在大陆的法律顾问、浙江星韬律师事务所楼韬律师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这件事情从表面上看是商标注册方面的法律问题，但这些企业的商标使用了金庸作品名称和金庸作品中特有的写法和内容。” &lt;br /&gt;一位专门处理金庸在大陆事务的人士介绍，在香港、台湾也曾出现过类似情况，如“黄蓉馒头”等，金庸曾与这类企业进行过交涉。作为反盗版、反侵权的热心人士，金庸先生也一直很注重保护自己的权益。“这种情况出现，我们之前并不了解，这些企业从未与我们交涉过。金庸先生得知此事后已表示这是一种侵权行为。”该人士透露。 &lt;br /&gt;“无论如何，事先没有经过授权就使用金庸先生的作品名称注册商标的行为是不妥的。我们经过商讨后将尽快对此作出一个反应，适当的时候会通过法律程序处理这件事情。”楼韬告诉记者。 &lt;br /&gt;记者了解到，在接受了金庸先生的全权委托后，楼韬已经着手起草相关的法律意见书。本报将继续关注事件的动态。 &lt;/p&gt;&lt;p&gt;专家视角 &lt;/p&gt;&lt;p&gt;以书名注册商标一般不侵害著作权 &lt;/p&gt;&lt;p&gt;一般说来，单纯的书名是否是作品，存在争议。通常认为，单纯的书名不构成作品。因此，以通用印刷体表达的书名来注册商标，也就不构成侵害著作权。 &lt;br /&gt;如果注册的商标，是作者所题写的书名，那么由于所题写书名本身构成书法作品，因此，以此来注册商标，就侵害了作者的著作权。 &lt;br /&gt;尽管以书名（采用通用印刷体表达）来注册商标，一般不侵害著作权。但是，如果书的作者或者书本身在社会上已经很有影响，那么，这种以书名注册商标的行为就是一种“搭便车”行为，行为人是企图利用作者或者书的声誉来提升自己在市场竞争中的地位，以取得相对其竞争对手的优势。这对其他市场主体来说是不公平的，从《反不正当竞争法》来看，这是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 &lt;br /&gt;———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中心主任　王兵 &lt;/p&gt;&lt;p&gt;“搭便车”行为不可取 &lt;br /&gt;书名仅仅是作品的一个组成部分，一般又都简洁明了，单独抽出时，往往不具有受著作权法保护所需要的独创性。因此，从法律上讲，把金庸先生武侠著作的名称注册为商标并不一定违反法律规定。 &lt;br /&gt;另外，金庸先生的著作，如《天龙八部》等书名也并非金庸先生所创，而是取自佛经，“天龙八部”或非金庸先生所创，但却是因为他的生花妙手才名闻遐迩，也才使“天龙八部”赢得了独特的含义。从法律上，它或许无法得到周全的保护，但文化上，我们显然需要对这样的创造给予充分的尊重。 &lt;br /&gt;任何法律都不是万能的，法律都有其固有的边界。如果我们不能在全社会营造尊重创新的文化，而以“搭便车”、走捷径、图小利为荣，那么，保护创新的法律只能成为仿冒的工具。因此，要真正保护创新，我们除了要关注法制建设，恐怕还必须培育尊重创新的知识产权文化。&lt;/p&g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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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d>tag:,2006-03-29:266</id>
 <title>“欧典”与“非中国制造”</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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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modified>2006-03-29T11:38:37+0800</modifi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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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申请专利,外观专利申请,实用新型代理,深圳专利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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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着央视“3·15”晚会曝光“欧典”地板涉嫌欺诈消费者，一时社会反响强烈。而由其引发的整个木地板行业乃至中国企业的品牌和自主创新的问题，更是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首先是像“欧典”这种欺诈消费者的假“名牌”，可以称之为“假洋鬼子”，它们本来不是国外品牌，偏偏要冒充外国品牌，以达到制造神秘感，抬高零售价格牟利的目的。不少国内耳熟能详的“外国名牌”，其实根本就是在国外注册个公司弄个洋身份，再以国际知名品牌的面目欺骗那些盲目崇洋的国内消费者。“欧典”之后，不知还有多少“假洋鬼子”将会被剥去“西装”而露出其真面目！　　其次就是在中国众多行业内普遍存在贴牌生产的问题。由于贴牌生产所具有的管理不规范等问题，造成了知识产权的纷争和市场的混乱，出现了大批“傍名牌”者，严重影响了自主品牌的打造，当然，也更谈不上走自主创新之路。 　　联想到前不久引起轩然大波的“非中国制造”的商标注册风波，也对中国品牌和自主创新提出了新的话题。这样的商标申请其不良用心自不必说，可在对这家公司进行道义谴责的同时，难道我们不应该关起门来好好反省一下？国人盲目的崇洋媚外，像“欧典”这类“非中国”的“中国制造”，正是由于对自主创新的漠视和对中国创造的冷落，才毁了“中国制造”这个品牌。　　出现“非中国制造”的商标申请和“欧典”事件，应该引起我们的警觉和反思：在开放度不断增强的国际市场，“中国制造”的奋斗目标或者说最终角色是什么？是更多的创新还是更多的“为他人作嫁衣”，答案应该不言自明。只有自主创新，走中国创造之路，我们才不会面对“非中国制造”这样的尴尬，才不会有“欧典”这样的倒下。　　没有了自主创新的灵魂，还会有多少仍然站立着的“欧典”将被踩在脚下呢？ 信息来源:中国工商报-商标世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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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d>tag:,2006-03-24:259</id>
 <title>Sex.com网站域名被购 高达1400万美元天价</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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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ummary type="text/plain"> Sex.com网站域名被购 高达1400万美元天价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1月20日 10:22 赛迪网 ...</summa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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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申请专利,外观专利申请,实用新型代理,深圳专利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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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t;p&gt;Sex.com网站域名被购 高达1400万美元天价&lt;/p&gt;&lt;p&gt;&lt;a href=&quot;http://www.sina.com.cn&quot;&gt;http://www.sina.com.cn&lt;/a&gt; 2006年01月20日 10:22 赛迪网 &lt;/p&gt;&lt;p&gt;　　【赛迪网讯】1月20日消息，日前，网络域名Sex.com以1400万美元的价格，被位于美国波士顿的Escom LLC公司所收购。 &lt;/p&gt;&lt;p&gt;　　法新社报道，Sex在英文中有“性”的意思，因此这个域名的敏感程度可见一斑。目前为止，Escom公司尚未对域名收购行动作出解释，不过公司发言人仍然表示：“我们一直在从事热门网络域名的收购业务，这是公司的主要项目之一。” &lt;/p&gt;&lt;p&gt;　　据悉，Escom并没有打算利用该网络域名推广“成人内容”服务，并且在未来几年中，Escom公司也并没有打算直接使用Sex.com这个网络域名，因此该域名在以天价被收购后，很有可能被闲职几年之久。&lt;/p&g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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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d>tag:,2006-02-09:224</id>
 <title>如何判断外观设计的不相同且不相近似？ </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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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modified>2006-02-09T09:37:36+0800</modifi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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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ummary type="text/plain"> 如何判断外观设计的不相同且不相近似？    -------------------------------------------------------------------------------- ...</summa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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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申请专利,外观专利申请,实用新型代理,深圳专利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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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t;p&gt;如何判断外观设计的不相同且不相近似？  &lt;/p&gt;&lt;p&gt;--------------------------------------------------------------------------------&lt;/p&gt;&lt;p&gt;    判断外观设计是否相同，类似于判断发明与实用新型的新颖性；而判断外观设计是否相近似，类似于判断发明与实用新型的创造性。&lt;/p&gt;&lt;p&gt;    依照专利法第二十三条规定，&amp;quot;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同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开发表或者国内公开使用过的外观设计不相同或者不相近似。&amp;quot;按其法律本意，应为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同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或者国内公开使用过的外观设计不相同且不相近似。外观设计是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或其结合，仍然是用是否在世界范围的出版物上公开发表或者在国内范围的公开使用，来决定其专利性。而判断的时间标准是申请日，前面所述的不丧失新颖性的宽限期也适用于外观设计。&lt;/p&gt;&lt;p&gt;    值得注意的是，申请外观设计专利时，必须写明使用该外观设计的产品类别，因为要在同类产品中进行比较、判断其专利性。判断时，一般是以形状为基础，结合图案和色彩，考虑到产品的整体效果。  &lt;/p&g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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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d>tag:,2006-02-09:225</id>
 <title>外观设计专利与商标有什么区别?  </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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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ummary type="text/plain"> 外观设计专利与商标有什么区别?    --------------------------------------------------------------------------------  中国证监会计研究院  发表日期：2002-4-18 ...</summa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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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申请专利,外观专利申请,实用新型代理,深圳专利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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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t;p&gt;外观设计专利与商标有什么区别?  &lt;/p&gt;&lt;p&gt;--------------------------------------------------------------------------------&lt;br /&gt; 中国证监会计研究院  发表日期：2002-4-18  点击次数:421 &lt;br /&gt;    外观设计专利 保护的是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或者其结合所做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上应用的新设计。而商标则是一种区别商品的标记。它们虽然也具有美化产品的作用，但单独的商标不能成 为产品外观设计的内容，不属于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范围。但是，当由若干个商标组成预定的图案、对产品的外形起到了富有美感的作用，并适于工业上应用，对于这样的商标的特定组合，也可作为外观设计专利给以保护。  &lt;br /&gt; &lt;/p&g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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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d>tag:,2006-02-09:223</id>
 <title>外观设计“请求保护色彩”探析</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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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ummary type="text/plain"> 外观设计“请求保护色彩”探析 ...</summa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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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申请专利,外观专利申请,实用新型代理,深圳专利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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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ontent type="text/html" mode="escaped" xml:lang="zh-cn" xml:base="http://szlogoo.blog.isyi.com"> 
 &lt;p&gt;外观设计“请求保护色彩”探析&lt;/p&gt;&lt;p&gt;在外观设计专利的申请、纠纷处理等专利事务中，时常会遇到关于请求保护色彩的问题。比如，申请人在申请外观设计专利时，就是否提出请求保护色彩而困惑，因为他们不知道提出请求保护色彩有利还是不提出请求保护色彩有利。又比如，在处理记载有请求保护色彩说明的外观设计专利纠纷时，审裁人员就其权利保护范围如何界定而迷茫。有人主张，记载有请求保护色彩说明的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范围只有色彩，因而不论形状、图案是否相同或相似，只要色彩不同的外观设计，就不构成专利侵权；也有人主张  &lt;br /&gt;，请求保护色彩不等于仅仅要求保护色彩本身，而是在保护形状、图案的同时，还要保护色彩。因此只要形状、图案相同或相似，即使色彩不同的外观设计也构成对该专利侵权。&lt;/p&gt;&lt;p&gt;　　两种不同主张，对纠纷的裁决结果自然相反。这种不确定性不仅可能损害一方当事人的利益，而且对外观专利保护环境及司法公正都会带来负面影响。因此，有必要对请求保护色彩的问题进行认真的分析研究，以理顺关系，明确法界，匡正法纲。&lt;/p&gt;&lt;p&gt;　　“请求保护色彩”没有定义所谓请求保护色彩，通俗地说，就是行为人请求对自己产品的色彩给予专利保护。从民法角度看，这是一项民事权利。既然是一项民事权利，就应当在法律条文中明确其内涵和权益所在。比如，申请外观设计专利为什么要请求保护色彩？在什么情况下需要请求色彩保护等等。&lt;/p&gt;&lt;p&gt;　　然而，专利法并没有对请求保护色彩作任何法律定义。但在专利法实施细则中有两处涉及请求保护色彩的问题：其一是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同时请求保护色彩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应当提交彩色图片或照片一式两份；其二是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外观设计简要说明应当写明使用该外观设计的产品设计要点、请求保护色彩、省略视图。&lt;/p&gt;&lt;p&gt;　　不难看出，上述条款不是对请求保护色彩的内涵进行法律界定，而是在默认请求保护色彩的概念已经存在的前提下，对如何请求保护色彩的操作方法进行具体限定。请求保护色彩的内涵究竟是什么？这也许是申请人的困惑、审裁人员迷茫的原因所在。&lt;/p&gt;&lt;p&gt;　　申请外观设计专利没有必要“请求保护色彩”&lt;/p&gt;&lt;p&gt;　　笔者认为，首先，从法律定义看，细则规定：“专利法所称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根据定义可知，外观设计分为以下6种状态，即：产品的形状；产品的图案；产品的形状与图案的结合；色彩与产品的形状的结合；色彩与产品的图案的结合；色彩与产品的形状、图案的结合。由此可得出两点结论：1.色彩不能独立申请外观设计专利；2.色彩可以与形状、图案或形状和图案组合起来申请外观设计专利。&lt;/p&gt;&lt;p&gt;　　那么一项没有形状、图案组合的色彩，即使请求保护色彩，其专利权也是不能成立的。一项与形状、图案或形状和图案组合起来的色彩，即使不请求保护色彩，该色彩也将随同形状、图案或形状和图案一起得到保护。因此，关于色彩的保护问题，在法律上已经界定得十分明确，因而不存在单独请求保护色彩的问题。&lt;/p&gt;&lt;p&gt;　　其次，根据专利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照片中的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为准”。由于色彩总是随形状、图案一道显示在原始设计中的，在复制原始设计时，只要与形状、图案或形状和图案组合的色彩清楚地体现在图片或照片中，那么该色彩也就理所当然地属于其保护范围。所以，笔者认为没有必要单独请求保护色彩。&lt;/p&gt;&lt;p&gt;　　“请求保护色彩”文字说明对保护范围没有影响&lt;/p&gt;&lt;p&gt;　　根据专利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不难断定，专利文件中图片或照片是判断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依据性文件，因而外观设计简要说明就只能是一种解释性的文件，因此，它不能改变以图片或照片表示的该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范围，如果记载有请求保护色彩的简要说明可以改变对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包括扩大或缩小其保护范围)，那么将会产生与法定依据相互冲突，这是必须避免的。因此，在图片或照片和简要说明两者之中，只能取其一。笔者认为，简要说明显然是不能作为判断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依据的。&lt;/p&gt;&lt;p&gt;　　图片或照片总是显示一项外观设计的全部内容的，包括其形状、图案及组合以及形状、图案与色彩的组合。而简要说明所涉及的色彩无论是什么含义，都无法改变显示在图片或照片中的色彩的状态，因此，请求保护色彩对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没有影响。&lt;/p&gt;&lt;p&gt;　　姑且不论请求保护色彩是否具有法定定义，也不论请求保护色彩说明对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有无影响，在说明中记载有请求保护色彩又该如何理解？是否可以认为，记载有请求保护色彩说明的外观专利只保护色彩，而不保护形状或图案呢？回答是否定的。这是因为，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对象是以表示在图片或照片中的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 当然包括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一旦在说明中记载有请求保护色彩的说明，该专利的保护范围只有色彩的话，那么该专利的保护范围就缩小了。也就是说，他人只要在该外观设计基础上改变色彩就可以规避侵权，这显然有悖于立法本义。因此，请求保护色彩说明的合理解释应该是在保护形状、图案的同时，还要保护色彩或突出保护色彩。&lt;/p&gt;&lt;p&gt;　　综上所述，申请外观设计专利无需考虑是否请求保护色彩的问题；记载有请求保护色彩说明的外观专利保护范围仍然以表示在图片或照片中的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为准。&lt;/p&g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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