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 äº, 2006
人民大礼堂被注册成商标
注册者说:这是利用商标保护重庆名片有人担心:城市公共资源因此被人为垄断
最近,国家商标局发布的注册商标初步审定公告不断出现“重庆市人民大礼堂”、“重庆人民广场”的中英文及图形商标。部分人士担心:城市公共资源是否可能为少数人垄断?
大礼堂被注册了据称是保护形象
昨日(25日),记者通过中国商标网查询得知,国家商标局近几个月先后发布了20余件与大礼堂及人民广场相关的中英文及图形商标初审公告,涉及31、35、41、43、44等大类,服务内容有停车场、旅行社、户外广告、货物展出、安排组织会议、组织表演、咖啡馆、餐厅等,注册权利人均为重庆市人民大礼堂管理处。按每个商标2000元左右的注册费用计算,共需约10万元。
对此,大礼堂管理处相当低调,称此举只是借鉴北京人民大会堂的经验,利用商标来保护这张重庆名片。因为,目前大礼堂形象被一些乱七八糟的商品滥用,严重损害了重庆形象。据悉,一些地摊食品的包装上就经常印有大礼堂的标志。解放碑和朝天门也曾动过注册心
其实,像大礼堂这样因自身形象被滥用而受到损害的标志性建筑还有解放碑。昨日,解放碑综合管理处获悉大礼堂开始利用商标保护自身形象时称,去年曾有一外省人将解放碑注册为酒类商标,为保护解放碑这一重庆人的精神象征和文物,他们不得不向国家商标局提出异议,目前尚在审理中。
该负责人表示,大礼堂管理处依法保护标志建筑形象,是一个可以选择的办法,下一步将采取措施对解放碑类似进行保护。有关人士透露,朝天门这一重庆的标志地名也曾被外省人注册商标,朝天门管理处也曾因此动过注册商标的心思。部分人士有话说公共资源被垄断?
对大礼堂注册商标保护城市名片之举,虽然有关方面普遍赞成,但也存在一些担心,因为城市名片往往是公共资源,注册前大众可无偿使用,注册后则必须向商标权利人申请、交费。诗仙太白酒厂就表示,保护城市名片是好事,但今后在产品推广中用大礼堂形象的机会很多,很可能因此被商标持有人追究侵权责任。
不过,西南商标事务所负责人认为,利用商标保护城市名片是大势所趋,要克服可能出现的矛盾,就应该在今后的商标使用中进行规范,比如,公益性活动可无偿使用,商业性活动应适当交使用费,而所得收益也应用在公共事业上。重庆并非先行者都江堰早已出手
这方面,四川省都江堰市四年前就动手了:花了200多万元专项资金,注册涉及都江堰、青城山景区品牌的883个商标。目前,首批商标租赁已带来5万元收益。
该市对这些商标进行注册性保护始于2002年,当时正值都江堰、青城山申遗获批,都江堰财政局敏锐地意识到相关商标可能被抢注,于是向市政府提出用财政资金保护性注册商标,并得到支持。
四川省社科院区域经济研究所所长王小琪教授这样评价,都江堰国投公司的商标保护和经营,一定程度上具有国有资产管理制度的创新意义。
29 å, 2006
瓷砖与服装 佛山"梦特娇"输给法国"梦特娇"
转载自:南方日报网络版
从中国陶瓷工业协会佛山办事处获悉,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6日开庭审理了法国博内特里塞文奥勒有限公司诉佛山市新科迪陶瓷有限公司侵犯其“梦特娇”商标一案,并判决被告赔偿原告50万元人民币。一石惊起千层浪——因为商标注册中,不同类别的同名企业一直相安无事,为何服装行业的法国“梦特娇”能告倒陶瓷行业的同名瓷砖品牌呢?
【理由】对原告驰名商标侵权
据了解,佛山新科迪陶瓷并非法国“梦特娇”盯上的唯一目标。自从20 04年底,被国家工商总局认定为驰名商标后,他们屡屡举起维权大旗,但过去集中在服装行业。这一次,原告认为,佛山市石湾新科迪陶瓷有限公司于2002年7月开始在其生产的瓷砖上使用与“梦特娇”及与其法文标志相同的商标,并注册了“梦特娇”中文通用网址,侵犯了其商标专用权,因此要求其赔偿2000万元。
虽然2004年年底,佛山市石湾新科迪陶瓷有限公司已停止“梦特娇”瓷砖的生产、销售,其通用网址也已注销。但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在瓷砖产品及网站上使用的“梦特娇”标志,符合商标法规定的“相同或近似”商标,构成对原告驰名商标的侵权行为。法院依此判决被告赔偿50万元,“梦特娇”中文通用网址归原告所有。
【回应】没重视一审输官司
“其实我们早在2004年已停止‘梦特娇’瓷砖的生产、销售。”佛山新科迪陶瓷有限公司总经理梁伟洪告诉记者,正因如此,当原告3月在长沙市提起诉讼后,他们对官司不够重视。
“长沙中院认定被告于2002年至2004年使用国家商标局受理的商标属侵权行为是错误的。”广东中天鼎盛律师事务所主任李高峰律师代表厂方回应记者——首先,原告是依法使用“梦特娇”品牌的,它在2002年向国家商标局申请了“梦特娇”在1906类的注册商标,并获得许可;其次,原告是2004年年底才获得驰名商标,而被告在2002年至2004年是在合法使用国家商标局受理的商标的,对方在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前是不应主张作为驰名商标的法律权益的;再次,注册商标类别完全不同。原告1985年在法国注册了“MONTACUT”(法文)商标,它在世界80多个国家和地区获准注册(包括中国),商标范围主要是服装类;而被告使用商标的范围是砖、非金属地板砖、建筑用非金属墙砖、玻璃马赛克等,与原告完全不同,不可能对原告造成实际损失。
基于以上3大理由,他们表示一旦收到判决书将马上提出上诉。
【影响】今后商标难再“傍名牌”
本纠纷最关键的一个地方是法国梦特娇是中国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范围更大。根据《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商标管理工作中收到保护驰名商标的申请后,应当对案件是否属于商标法第13条规定的下列情形进行审查:(一)他人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擅自使用与当事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二)他人在不相同或者不类似的商品上擅自使用与当事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
值得注意的是,不仅陶瓷行业,各行业商标注册中“傍名牌”的现象并不罕见,例如蒙娜丽莎、帝舵、萨达姆、LV、圣德堡等。某厂家透露,他们就曾尝试过以“克林顿”来注册商标。原告方诉讼代理人指出,法国“梦特娇”诉讼维权,既是要维护自己的商标权,也是对国内企业的警示,生产、销售产品一定要对其商标的合法性进行调查了解。
记者了解到,国家工商总局去年底已经对《商标评审规则》进行了修改,新版《商标评审规则》更侧重遏制“傍名牌”抢注现象,减少利用“傍名牌”商标进行炒作的情况。可以预见,今后商标注册“傍名牌”将更难获通过。
29 å, 2006
清华“二校门”图案注册商标
北京晚报
清华大学“二校门图案”,被正式注册为教育服务类和科研服务类的商标。记者今天从清华大学获悉,国家工商总局已经向清华颁发了商标注册证。 “二校门”是清华大学的典型建筑,将其图案注册成服务商标,是为了将清华大学提供的教育服务和科研服务与他人提供的相同或类似服务相区别,这也是清华大学继1998年注册“清华”、“清华钟型图案”商标之后的第三个服务商标。 今后,作为商标注册人,在国家《商标法》保护和核准的范围内,清华大学将依法行使注册商标的专有权,并禁止他人擅自使用所注册的商标。
12 å, 2006
中关村查出数万箱假名牌耗材
中关村查出数万箱假名牌耗材
来源:北京青年报
http://msn.ynet.com/img.db?8158349+s(300)
昨天上午9点,20余名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执法大队的执法人员就紧密布控在中关村804号和801号院外,10点准时出击,一举查获了涉嫌假冒联想、松下、兄弟三大知名品牌的办公耗材产品数万箱。
记者在中关村804号平房出租院内看到,8间平房内全部被用作了存放碳粉、彩粉、鼓芯、色带等办公耗材的仓库,外包装上全部印着联想、松下、兄弟这三家知名品牌的商标。随同前往的三家公司的技术人员一眼就认出了这些都是冒牌货。开始现场的人员还百般抵赖,但面对执法人员和厂家技术人员的鉴定,他们只得承认这些全部是假冒产品。据一名销售人员讲,他们来到北京,特意选择了离中关村最近的地方租了库房,准备打进中关村市场,但是几年来效果都不好,于是他们就想到了冒用知名厂家品牌的方法进行销售,没想到效果真的不错。
截至记者发稿时,执法大队已经将查获的涉嫌假冒的办公耗材产品进行了暂扣,案件正在进一步调查之中。
6 å, 2006
金庸小说被大面积抢注商标
作为著名武侠小说作家,金庸创作的《射雕英雄传》、《笑傲江湖》、《天龙八部》等作品,几十年来一直享誉华人世界。而这些脍炙人口的作品也受到了许多商家的青睐。
记者通过国家工商总局官方网站进入中国商标网进行查询,输入“笑傲江湖”、“天龙八部”、“射雕英雄传”等金庸武侠著作名称,发现均已被大面积注册。这些“大名鼎鼎”的商标覆盖了烟草、酒类、服装、饮料、药品、游戏、软件、文化用品、旅游、电脑周边,乃至杀虫剂等几十种产品,注册这些商标的企业也来自全国各地,跨越众多行业。
记者粗略统计了几部最具代表性的金庸武侠作品遭抢注的情况。“笑傲江湖”共注册了25类商标;“天龙八部”共注册了20类商标;“鹿鼎记”注册了10类商标;“神雕侠侣”注册了11类商标;“射雕英雄传”注册了3类商标,而“射雕英雄”注册了5类商标。还有很多商标使用了著作名的谐音,如“倚天屠龙剂”成为一种杀虫剂的商标。
另外,“郭靖”、“小龙女”等金庸小说中的著名人物也被大量注册成商标,记者甚至还查到了一个注册为“金庸之火”的热水器产品商标。
金庸先生在大陆的法律顾问、浙江星韬律师事务所楼韬律师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这件事情从表面上看是商标注册方面的法律问题,但这些企业的商标使用了金庸作品名称和金庸作品中特有的写法和内容。”
一位专门处理金庸在大陆事务的人士介绍,在香港、台湾也曾出现过类似情况,如“黄蓉馒头”等,金庸曾与这类企业进行过交涉。作为反盗版、反侵权的热心人士,金庸先生也一直很注重保护自己的权益。“这种情况出现,我们之前并不了解,这些企业从未与我们交涉过。金庸先生得知此事后已表示这是一种侵权行为。”该人士透露。
“无论如何,事先没有经过授权就使用金庸先生的作品名称注册商标的行为是不妥的。我们经过商讨后将尽快对此作出一个反应,适当的时候会通过法律程序处理这件事情。”楼韬告诉记者。
记者了解到,在接受了金庸先生的全权委托后,楼韬已经着手起草相关的法律意见书。本报将继续关注事件的动态。
专家视角
以书名注册商标一般不侵害著作权
一般说来,单纯的书名是否是作品,存在争议。通常认为,单纯的书名不构成作品。因此,以通用印刷体表达的书名来注册商标,也就不构成侵害著作权。
如果注册的商标,是作者所题写的书名,那么由于所题写书名本身构成书法作品,因此,以此来注册商标,就侵害了作者的著作权。
尽管以书名(采用通用印刷体表达)来注册商标,一般不侵害著作权。但是,如果书的作者或者书本身在社会上已经很有影响,那么,这种以书名注册商标的行为就是一种“搭便车”行为,行为人是企图利用作者或者书的声誉来提升自己在市场竞争中的地位,以取得相对其竞争对手的优势。这对其他市场主体来说是不公平的,从《反不正当竞争法》来看,这是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中心主任 王兵
“搭便车”行为不可取
书名仅仅是作品的一个组成部分,一般又都简洁明了,单独抽出时,往往不具有受著作权法保护所需要的独创性。因此,从法律上讲,把金庸先生武侠著作的名称注册为商标并不一定违反法律规定。
另外,金庸先生的著作,如《天龙八部》等书名也并非金庸先生所创,而是取自佛经,“天龙八部”或非金庸先生所创,但却是因为他的生花妙手才名闻遐迩,也才使“天龙八部”赢得了独特的含义。从法律上,它或许无法得到周全的保护,但文化上,我们显然需要对这样的创造给予充分的尊重。
任何法律都不是万能的,法律都有其固有的边界。如果我们不能在全社会营造尊重创新的文化,而以“搭便车”、走捷径、图小利为荣,那么,保护创新的法律只能成为仿冒的工具。因此,要真正保护创新,我们除了要关注法制建设,恐怕还必须培育尊重创新的知识产权文化。
29 ä¸, 2006
“欧典”与“非中国制造”
24 ä¸, 2006
Sex.com网站域名被购 高达1400万美元天价
Sex.com网站域名被购 高达1400万美元天价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1月20日 10:22 赛迪网
【赛迪网讯】1月20日消息,日前,网络域名Sex.com以1400万美元的价格,被位于美国波士顿的Escom LLC公司所收购。
法新社报道,Sex在英文中有“性”的意思,因此这个域名的敏感程度可见一斑。目前为止,Escom公司尚未对域名收购行动作出解释,不过公司发言人仍然表示:“我们一直在从事热门网络域名的收购业务,这是公司的主要项目之一。”
据悉,Escom并没有打算利用该网络域名推广“成人内容”服务,并且在未来几年中,Escom公司也并没有打算直接使用Sex.com这个网络域名,因此该域名在以天价被收购后,很有可能被闲职几年之久。
9 äº, 2006
如何判断外观设计的不相同且不相近似?
如何判断外观设计的不相同且不相近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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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断外观设计是否相同,类似于判断发明与实用新型的新颖性;而判断外观设计是否相近似,类似于判断发明与实用新型的创造性。
依照专利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同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开发表或者国内公开使用过的外观设计不相同或者不相近似。"按其法律本意,应为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同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或者国内公开使用过的外观设计不相同且不相近似。外观设计是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或其结合,仍然是用是否在世界范围的出版物上公开发表或者在国内范围的公开使用,来决定其专利性。而判断的时间标准是申请日,前面所述的不丧失新颖性的宽限期也适用于外观设计。
值得注意的是,申请外观设计专利时,必须写明使用该外观设计的产品类别,因为要在同类产品中进行比较、判断其专利性。判断时,一般是以形状为基础,结合图案和色彩,考虑到产品的整体效果。
9 äº, 2006
外观设计专利与商标有什么区别?
外观设计专利与商标有什么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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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监会计研究院 发表日期:2002-4-18 点击次数:421
外观设计专利 保护的是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或者其结合所做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上应用的新设计。而商标则是一种区别商品的标记。它们虽然也具有美化产品的作用,但单独的商标不能成 为产品外观设计的内容,不属于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范围。但是,当由若干个商标组成预定的图案、对产品的外形起到了富有美感的作用,并适于工业上应用,对于这样的商标的特定组合,也可作为外观设计专利给以保护。
9 äº, 2006
外观设计“请求保护色彩”探析
外观设计“请求保护色彩”探析
在外观设计专利的申请、纠纷处理等专利事务中,时常会遇到关于请求保护色彩的问题。比如,申请人在申请外观设计专利时,就是否提出请求保护色彩而困惑,因为他们不知道提出请求保护色彩有利还是不提出请求保护色彩有利。又比如,在处理记载有请求保护色彩说明的外观设计专利纠纷时,审裁人员就其权利保护范围如何界定而迷茫。有人主张,记载有请求保护色彩说明的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范围只有色彩,因而不论形状、图案是否相同或相似,只要色彩不同的外观设计,就不构成专利侵权;也有人主张
,请求保护色彩不等于仅仅要求保护色彩本身,而是在保护形状、图案的同时,还要保护色彩。因此只要形状、图案相同或相似,即使色彩不同的外观设计也构成对该专利侵权。
两种不同主张,对纠纷的裁决结果自然相反。这种不确定性不仅可能损害一方当事人的利益,而且对外观专利保护环境及司法公正都会带来负面影响。因此,有必要对请求保护色彩的问题进行认真的分析研究,以理顺关系,明确法界,匡正法纲。
“请求保护色彩”没有定义所谓请求保护色彩,通俗地说,就是行为人请求对自己产品的色彩给予专利保护。从民法角度看,这是一项民事权利。既然是一项民事权利,就应当在法律条文中明确其内涵和权益所在。比如,申请外观设计专利为什么要请求保护色彩?在什么情况下需要请求色彩保护等等。
然而,专利法并没有对请求保护色彩作任何法律定义。但在专利法实施细则中有两处涉及请求保护色彩的问题:其一是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同时请求保护色彩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应当提交彩色图片或照片一式两份;其二是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外观设计简要说明应当写明使用该外观设计的产品设计要点、请求保护色彩、省略视图。
不难看出,上述条款不是对请求保护色彩的内涵进行法律界定,而是在默认请求保护色彩的概念已经存在的前提下,对如何请求保护色彩的操作方法进行具体限定。请求保护色彩的内涵究竟是什么?这也许是申请人的困惑、审裁人员迷茫的原因所在。
申请外观设计专利没有必要“请求保护色彩”
笔者认为,首先,从法律定义看,细则规定:“专利法所称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根据定义可知,外观设计分为以下6种状态,即:产品的形状;产品的图案;产品的形状与图案的结合;色彩与产品的形状的结合;色彩与产品的图案的结合;色彩与产品的形状、图案的结合。由此可得出两点结论:1.色彩不能独立申请外观设计专利;2.色彩可以与形状、图案或形状和图案组合起来申请外观设计专利。
那么一项没有形状、图案组合的色彩,即使请求保护色彩,其专利权也是不能成立的。一项与形状、图案或形状和图案组合起来的色彩,即使不请求保护色彩,该色彩也将随同形状、图案或形状和图案一起得到保护。因此,关于色彩的保护问题,在法律上已经界定得十分明确,因而不存在单独请求保护色彩的问题。
其次,根据专利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照片中的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为准”。由于色彩总是随形状、图案一道显示在原始设计中的,在复制原始设计时,只要与形状、图案或形状和图案组合的色彩清楚地体现在图片或照片中,那么该色彩也就理所当然地属于其保护范围。所以,笔者认为没有必要单独请求保护色彩。
“请求保护色彩”文字说明对保护范围没有影响
根据专利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不难断定,专利文件中图片或照片是判断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依据性文件,因而外观设计简要说明就只能是一种解释性的文件,因此,它不能改变以图片或照片表示的该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范围,如果记载有请求保护色彩的简要说明可以改变对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包括扩大或缩小其保护范围),那么将会产生与法定依据相互冲突,这是必须避免的。因此,在图片或照片和简要说明两者之中,只能取其一。笔者认为,简要说明显然是不能作为判断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依据的。
图片或照片总是显示一项外观设计的全部内容的,包括其形状、图案及组合以及形状、图案与色彩的组合。而简要说明所涉及的色彩无论是什么含义,都无法改变显示在图片或照片中的色彩的状态,因此,请求保护色彩对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没有影响。
姑且不论请求保护色彩是否具有法定定义,也不论请求保护色彩说明对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有无影响,在说明中记载有请求保护色彩又该如何理解?是否可以认为,记载有请求保护色彩说明的外观专利只保护色彩,而不保护形状或图案呢?回答是否定的。这是因为,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对象是以表示在图片或照片中的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 当然包括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一旦在说明中记载有请求保护色彩的说明,该专利的保护范围只有色彩的话,那么该专利的保护范围就缩小了。也就是说,他人只要在该外观设计基础上改变色彩就可以规避侵权,这显然有悖于立法本义。因此,请求保护色彩说明的合理解释应该是在保护形状、图案的同时,还要保护色彩或突出保护色彩。
综上所述,申请外观设计专利无需考虑是否请求保护色彩的问题;记载有请求保护色彩说明的外观专利保护范围仍然以表示在图片或照片中的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为准。
9 äº, 2006
外观设计专利保护妙法五招
当一个新产品即将诞生时,企业的决策层除了要考虑组织生产、营销策划等等问题外,还有一个很重要的问题就是产品外观设计的保护问题。
一、在保护产品技术发明的同时应重视产品外观设计的保护
对于企业的大多数产品,其功能和内在结构都与以往的产品相同或相近似,因此优秀的外观设计就成为了这些产品的竞争优势。产品具有了某种外观造型,会使该产品富有美感而成为产品的卖点。例如人们熟悉的电冰箱,目前市场上也出现了适合儿童专用的各种造型的冰箱,这时企业就应当在新产品面市之前申请外观设计专利,来对产品的这种外观造型进行保护,从而可以以主动的方式限制他人未经许可而实施该外观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销售、进口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
值得一提的是,对于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产品,为了全方位的保护,其外包装、宣传品也可同时申请外观设计专利。
二、如何选择申请国和申请的途径
对于外观设计专利而言,若外观设计产品仅在中国销售,企业可以仅申请中国专利。若该外观设计产品有可能销售到其他国家,则最好相应地也在这些国家申请专利,途径有两个:
(1)先申请中国的外观设计专利,然后在自申请日后6个月内再向其他国家申请,这样可以享受优先权。这样做的好处是可以晚6个月支付其他国家的申请费用(包括代理费),同时,有6个月的时间可以对其进行市场调研和产品改进,以便决定是否需要进一步在其他国家申请;
(2)当产品很成熟,并即将销往某些国家或在某些国家加工生产时,或希望在某些国家尽快授权时,在有资金支持的前提下,可以在申请中国专利的同时,申请这些国家的外观设计专利;
(3)当企业打算将产品同时在香港销售时,还必须到香港知识产权署注册。
三、如何处理申请日前的某些公开行为的问题
当企业的外观设计产品在申请日以前6个月内出现以下情况时可以视为该外观设计申请不丧失新颖性:
(1)在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的;
(2)在规定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的;
(3)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其内容的。
此时,企业需提供相关的证明文件,否则,任何人可以以该申请在申请日前已公开、已是现有技术而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外观专利无效。
四、如何选择申请外观设计专利的时机
当有了一个好的构思,并且它的设计要点也已形成在图纸上,当然申请专利的时机是越早越好。一般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在半年左右会被授权,因而也会在专利公报上公开。当半年的时间不足以使企业完成新产品的面市工作时,若企业既想早日申请外观专利,又不想在产品面市之前在专利公报上公开该外观设计时,企业应当综合考虑而选择一个合适的申请时机,也可采取适当的方法适当延长公开的时间,不给侵权者可乘之机。
当然,值得一提的是,企业在进行研制开发一个新的产品时,应当与有关人员签定保密协议或合作协议,并注意约定知识产权的权利和义务,避免泄密和专利纠纷的产生。
五、如何利用专利公报
1.企业可以委托代理机构或有关人员,定期查看专利公报,一旦发现有与本企业相似的外观设计被授权,即可采取主动行动,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宣告其无效。
2.企业可以通过研究专利公报,了解有关企业和有关产品的最新研发动态,以利于本企业新产品开发计划的制定,避免重复研究,减少人力、物力和财力的浪费。
3.对于已有专利技术进行二次开发,既包括功能完善,也包括产品外观造型的再设计。从我国专利转化成生产力的比例来看,专利技术的市场化还很不够,这有多方面的原因,原因之一即在于有些专利技术很好,但其外观造型差,人机工学原理应用不良,从而限制了其在市场上的推广应用。在我国,通常情况下工程师更注重技术本身,而产品的设计还需要工业设计师的配合,市场需要既有良好性能又有美好外观的实用的新产品。
总之,企业要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使自己苦心研制的产品能够得到相应的市场回报,主动采取自我保护是很重要的。
9 äº, 2006
没专利也维权被索“折腾费”
没专利也维权被索“折腾费”
吴江市一家企业起诉到南京市中院称,扬中市某企业侵犯其“消防用球阀”专利,官司打了两年多,该企业竟然没有专利权。打官司可劳民伤财,扬中市的这家企业这下咽不下这口气了,同样起诉到法院索赔两年损失的5万元。
两家企业的纠纷起始于2003年7月28日,吴江市某阀门厂一纸诉状将扬中市气阀门厂告到南京市中院索赔10万元。理由是,早在2001年底,该厂就从国家专利局取得“消防用球阀”的专利权。此后,这项技术就被运用到消防栓的生产中。而扬中市的气阀门厂竟然生产同样技术的消防栓,并且据他们了解到的情况,扬中市的气阀门厂是该市陈姓农民花6万元注册成立的公司,不可能自行研究出“消防用球阀”技术。同样的产品已被销往江苏、山东、四川等地,严重影响了他们的市场销售份额。
扬中市气阀门厂对于被告上法庭很不服气,申请法院先确认吴江市阀门厂有无专利权。于是,两家单位负责人、律师均奔赴北京,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专利复审要求。2004年8月,国家专利复审委员会根据《中国机械工业汇编》曾公布过这项技术,认定吴江市阀门厂申请的专利无效。事情本该尘埃落定,官司也能分个胜负。但吴江市阀门厂又在北京提起行政诉讼,认为专利复审委员会的行政复议有误。两家企业在南京的专利侵权官司只能再次耽搁下来,直到2005年3月21日,北京市第一人民法院判决维持复审委员会决定。
吴江市阀门厂接到北京的判决书后,觉着侵权官司打下去没有任何意义,向法院提出撤诉要求。但扬中市气阀门厂认为:打官司岂能儿戏,陪你玩了一大圈下来,我们的损失谁负责。该厂遂起诉到法院索赔5万元,法院定的纠纷案由叫做“恶意诉讼损害赔偿纠纷”。目前,法院没有同意吴江市阀门厂的撤诉请求,并着力审查是否存在恶意诉讼。
该案主审法官茅昉晖告诉记者,状告专利人维权过当的案子属于新类型案件,全国尚没有典型判例。我国十分重视知识产权的保护,但不提倡过当、恶意维权。然而何为“恶意维权”,法律没有明确的界定。本案中,专利权若没有被确认无效前,吴江市阀门厂确实有权利起诉侵权。但该企业作为业内人士有可能知晓国家发布了“消防用球阀”技术,然后申请专利,这就有恶意诉讼倾向。另外,专利审查不作实体审查,带来一系列重复申请专利的问题,这让确认“恶意诉讼”难上加难。
9 äº, 2006
金河田:机箱专利被侵,坚持维权获胜
金河田:机箱专利被侵,坚持维权获胜
作为机箱电源行业领军者的东莞市金河田实业有限公司,经过十年来的努力探索,积累起了丰富的产品开发经验,不断地向市场推出时尚、新颖,能够引导市场潮流的精美产品。金河田机箱、电源、音箱,以及于 2002 年推出的数码产品等以创新的理念、优异的产品质量和强劲的功能得到用户的广泛青睐。也正因为这样,金河田公司多项专利产品被市场上很多人假冒和仿制,这不仅侵犯了金河田公司的专利权,更严重危害到了广大消费者的利益。近日,金河田毅然拿起法律武器,保护公司和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飓风 8185 机箱以其清新的外观、良好的做工和最优的性价比,在广大消费者心中一直以来拥有很高的支持率,很多消费者在装机的时候指定要用这款机箱。这款机箱也是金河田公司的专利产品,早在今年初就在国家知识产权局注册备案获得了专利证书。但在随后的几个月中,在东莞和广州两地的电脑市场上出现了仿冒 8185 机箱的产品,该产品外观和 8185 一模一样,但做工粗糙、用料很差,已经极大的损害了广大消费者的利益。
在接到消费者举报后,金河田公司马上对此仿冒机箱进行了调查,发现该款仿冒机箱来自东莞某五金厂,已经在电脑城等地方销售了很大的数量,已经严重的损坏了金河田公司的信誉和损害了广大消费者的利益,因此,金河田依法对该五金厂进行了起诉,要求其停止对金河田飓风 8185 机箱的侵权行为,经过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审查,东莞市某五金厂侵害金河田公司 8185 机箱专利权行为属实,因此,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支持了金河田公司的诉讼请求,判令该五金厂立即停止其侵权行为,并销毁其侵权模具,避免侵权行为再次发生。并依法赔偿金河田公司的经济损失。
通过本次诉讼事件,切实维护了金河田公司和广大消费者的权益。金河田公司同时向广大消费者郑重承诺,一定会继续坚持创新的原则,研发生产出更多更好的产品来回报所有关心和支持金河田公司发展的老朋友,也一定会依法保护广大消费者的利益不受侵害。
9 äº, 2006
我国专利证书与专利授权文书合并发
我国专利证书与专利授权文书合并发
今天从国家知识产权局获悉,我国颁发的专利证书从今年起已开始启用新版。新版证书将专利证书与专利授权文书装订在一起,改变了过去申请人先接到专利证书再接到专利授权文书的不便,同时也方便了权利人转让权利。
这是我国实行专利制度以来,专利证书的第3个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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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新版专利证书启用 采用防伪纸
笔者日前从知识产权局获悉,国家知识产权局已经启用了新版专利证书。这是我国实行专利制度以来,专利证书的第三个版本。〉〉真假识别--千种商品识别方法
新版专利证书与之前的证书相比有多处改进。如旧版证书将专利证书与专利授权文书分开,给专利权人在领取证书、转让权利时带来了不便。新版证书将专利证书与专利授权文书装订在一起,改变了过去申请人先接到专利证书再接到专利授权文书的不便,同时也方便了权利人转让权利。在这次新版改革中,还首次出版了外观设计专利单行本,而为了与国际接轨,新版专利证书采用A4版面,证书页采用防伪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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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äº, 2006
犯人狱中发明跟踪式太阳能热水器获专利
犯人狱中发明跟踪式太阳能热水器获专利
一被判15年有期徒刑的犯人在龙潭监狱服刑期间,通过自身努力,在劳动改造之余,发明了跟踪式太阳能热水器,并获得国家专利。春节期间,这名犯人在狱中向记者表示,他希望自己的经历能鼓励其他服刑人员,在任何时候都不要放弃自己。
今年34岁的陈正海(化名)是湖北人。大专毕业后,他来到南京下关区某公司当技术员。9年前,因参与制假售假,陈正海被下关区法院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
1997年,陈正海进入龙潭监狱服刑。陈正海告诉记者,被判入狱时,他才25岁。“想到要在高墙内度过15年,我的心一下就冷了。”陈正海说,当时,他万念俱灰,觉得自己的一生都完了。但在管教民警的开导下,陈正海渐渐地重新燃起了生活的勇气。
不久,陈正海发现监狱内设有一规模较大的阅览室,甚至还有不少专业杂志。2000年的一天,陈正海看到了一本《太阳学报》的专业期刊,其中一篇关于太阳能、机械能和热能转换的论文吸引了他。陈正海告诉记者,他从小就对物理特别感兴趣,而大专学的是外观设计,这篇论文使他一下就联想到了太阳能热水器。
陈正海托管教民警李爱中替他买了一些关于太阳能热水器的专业书,看后他发现,现有的民用太阳能热水器广泛使用固定式真空管太阳能集热器,这种固定集热器不能根据地球和太阳之间的转动变换角度,因此热效率低,温度最高不超过80℃。陈正海想,如果能设计出一种能够转换角度跟踪太阳的集热器,热效率一定会有大幅提高。他的想法得到了李爱中的支持。为了帮助陈正海研究,李爱中特地跑到新华书店替他买了很多专业书。
此后,陈正海白天参加劳动,晚上看书,画草图。半年后,他的设计图终于完工,兴奋的陈正海立即委托朋友进行了实验,但结果却失败了。
“听说实验失败,我近乎绝望了。”陈正海说,当初他趴在床上画草图时,监舍的很多服刑犯人就嘲笑他异想天开。实验失败后,很多犯人都劝他说:“科学家都没研究出来的东西,能让你个犯人研究出来啊,还是放弃吧。”
就在陈正海灰心丧气准备放弃时,李爱中再一次给了他勇气。李爱中陪着他一次次检查数据,重新计算。终于,陈正海发现失误的原因在于算错了一个纬度值。2003年年底,经过数百次的实验、修改数据,陈正海的设计终于获得成功。
前不久,陈正海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专利并获得批准。同时,陈正海也因表现良好被减刑一年半。陈正海说,他的专利设计成本不高,且便于安装,适合作为太阳能热水器辅助设施使用,也曾经有几家太阳能热水器厂家对他的设计感兴趣。“但听说是个犯人设计的,人家就不吱声了。”陈正海说,他很希望自己的发明能发挥作用,为社会做点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