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 å, 2006
十年商标战 康奈终赢登喜路
十年商标战 康奈终赢登喜路
新闻来源:东方早报
商标专整理编辑:孙伟栋
因怀疑国内著名鞋企康奈集团“KANGNAI”长字体商标与登喜路“dunhill”长字体商标相似,知名商标“dunhill”持有人———英国艾尔弗雷德·邓希尔有限公司与康奈集团展开了近10年“互搏”。昨天(19日),温州兴业商标事务所法律事务部主任陈贺政告诉上海东方早报记者,该所已收到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的复审裁定书,“KANGNAI”长字体商标正式获准注册,“登喜路方已不可能通过工商途径再提出异议。”
1996年9月,康奈集团委托兴业商标事务所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申请注册第18类(皮鞋、皮具)、第25类(服装)“KANGNAI”长字体商标,经初审顺利进入公告期。公告期内,该商标引起艾尔弗雷德·邓希尔有限公司的注意。该公司以“KANGNAI”商标在设计、使用领域上与其“dunhill”商标相似,会造成消费者误认误购为由,向国家商标总局提出异议。1999年6月,国家商标总局经审定认为异议不成立。
当月,邓希尔公司即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该公司称:“dunhill”独特的设计已在世界具广泛知名度,在中国也已在第18、25等多类别注册;“KANGNAI”与“dunhill”指定使用商品属1个类别,外观均为长体字和书写形式,极易混淆,可能给该公司声誉和利益带来损害;要求依据《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的规定,对“dunhill”商标给予有效保护。
在复审中,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审查认为,虽然核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基本相同,且2商标部分字母都采取长笔画书写形式,但“KANGNAI”与“dunhill”在组成、呼叫上差异较大,不存在“复制、模仿或翻译”行为,即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中,也不会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
20 å, 2006
福娃悄然改英文名"Fuwa" 原名Friendlies引争议
福娃悄然改英文名"Fuwa" 原名Friendlies引争议
来源:北京娱乐信报
原来的福娃英语名称为“Friendlies”
改后的福娃英语名称为汉语拼音“Fuwa”
日前,记者从北京奥组委证实,去年11月发布以来曾一度受到争议的2008年奥运会吉祥物“福娃”的国际译名“Friendlies”已于上周正式更改,新的英文译名汉语拼音“Fuwa”正式启用。
原来的福娃英语名称为“Friendlies”
改后的福娃英语名称为汉语拼音“Fuwa”
近日,细心的网民在奥运官方网站上发现,福娃宣传图片上的英文译名变成了“Fuwa”。
记者在奥运官方网站形象景观一栏看到,所有五福娃合影上左上角的国际译名由原来的英语译法“Friendlies”已经改为了汉语拼音“Fuwa”。记者从北京奥组委了解到,此次译名更改是综合考虑各方面原因作出的决定。记者在部分奥运特许商品店及城市公益广告栏处看到,由于译名刚刚更改不久,部分特许商品的外包装及奥运宣传广告画上的福娃英文译名仍为“Friendlies”。
据了解,去年福娃发布后,其英文译名的准确性就在网上受到了质疑。新华网体育论坛中曾以“福娃国际译名是否恰当?”为题在网民中展开了讨论。
其中,兰州大学资环学院的李博士是最先对福娃的国际译名“Friendlies”提出质疑的,并指出了三个方面的不足。首先,在单词意义上,“Friendly”有两个意思:一是:“友好的人”。二是:“运动队之间的比赛(也就是友谊赛)”。两种意思的复数形式均为Friendlies。
其次,在发音上,“Friendlies”跟“Friendless”(没有朋友的)发音雷同,容易造成误解。
第三,在单词读音上会让人认为:“Friendlies=Friend(朋友)+lies(说谎)”,会产生歧义。
另外,李博士当时还向北京奥组委推荐三种译法:
Forworld:与北京奥运口号“One World One Dream”(同一个世界,同一个梦想)不谋而合。
Forward:本意是“勇往直前”,正好与“更高、更快、更强”的奥运精神不谋而合。
Forwards:本意是“向前地”(勇往直前),而且跟我国西南一带方言中称小孩“娃子”谐音(福娃子),其中,该译法曾得到美籍英语专家首肯和全球广大网友支持。
不过最后确定的英文名为“福娃”的汉语拼音“Fuwa”,也得到了大家的认可和支持。
20 å, 2006
奇瑞QQ刹车灯被指“专利侵权”
奇瑞QQ刹车灯被指“专利侵权”
“奇瑞QQ似乎涉嫌侵犯了我的专利权”。去年11月,奇瑞公司收到这样一封“警告信”。为不影响企业正常经营,奇瑞公司将赵某告上法庭,请求法院确认“环形刹车灯”不侵犯赵某专利权。昨天上午,该案在合肥市中级法院开庭审理,未当庭宣判。
据了解,这是安徽省首例确认不侵犯专利权案。
奇瑞公司诉称,赵某2005年11月14日向其发出一封“警告信”,称“奇瑞QQ”上独特醒目的“圆环状刹车灯”侵犯了其“一种圆环状刹车灯”的专利权。但“奇瑞QQ”上实际使用的尾灯是组合灯具,与赵某的专利并不相同。早在赵某的专利申请以前,国外已有文献充分公开了该刹车灯的具体技术内容,公司采用的就是这种已经公开的技术。按照法律规定,作为公知技术,任何人都可以采用任何方式利用,不存在侵权问题。奇瑞请求法院判令其产品不侵犯被告的专利权,同时判令赵某停止任何形式的妨碍该公司在产品上使用“环状刹车灯”的正常经营活动。
被告赵某昨天没有出庭,但在答辩状中称,他向奇瑞发的并不是“警告信”,而是“合作信”,希望以自己的技术与奇瑞合作。他在信中称奇瑞QQ上的“环形刹车灯”只是“似乎已经涉嫌了对我上述专利权的侵权”,并没有肯定一定构成侵权。至于是否实际构成侵权,希望由法庭判决。
来源:安徽在线-安徽商报
20 å, 2006
商业秘密 应该如何保护
商业秘密 应该如何保护
为期两天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国际研讨会日前在重庆市拉开帷幕,知识产权再度成为全国资深法官、中外知名企业及专家学者的讨论焦点。
重庆市一中院是当地知识产权案件最集中的法院。据该院民三庭副庭长王小林透露,他在审判实践中发现,一些当事人不重视技术开发相关资料的管理,不仅容易导致技术成果流失,一旦发生侵权纠纷,还会缺乏证据证明自己就是这项商业秘密的拥有者。另外,有的企业虽然与接触到商业秘密的员工签订保密协议,但协议过于笼统和简单,一旦上了法庭,如同一张废纸。
专家指出,保护商业秘密,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讲清楚:把那些能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进行专门汇集、整理,对可能接触到这部分信息的员工讲清楚他们应当承担的保密责任,并专门作好必要的会议记录。
2.防泄露:防止企业活动将技术、经营信息外流。属于企业商业秘密的,防止通过产品推介会等形式无意“泄密”。
3.签协议:与可能接触到商业秘密的员工签订保密协议,约定员工在一定时间或在离职后的一定时间不得在与原企业有竞争的单位从事这类工作,或从事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生产经营。必要时,还可向签订保密协议的员工发放保密费。
4.分级别:对商业秘密划分等级。对涉及商业秘密阅览、复印、借出、上网等,要严格实施审批、检查制度。
5.找见证:需要将商业秘密向第三方透露时,应以书面形式写明是商业秘密,并要求其保守商业秘密,签订保密协议,以便成为证据。
来自:深圳知识产权服务中心
20 å, 2006
知识产权保护成高交会重头戏
知识产权保护成高交会重头戏
日前从高交会组委会获悉,为进一步突出保护知识产权这一主题,本届高交会将于10月14日全天在深圳会展中心举办“知识产权保护论坛”,该论坛由高交会组委会办公室、深圳市知识产权局主办,富士康科技集团和深圳商报分别作为独家赞助和媒体战略合作单位。
论坛的专题讨论内容以“知识产权与企业国际化运营”为主题,采用演讲、对话、案例分析、互动交流等形式,对“中国企业在国际化过程中所遇到的法律挑战”、“如何加强对企业商业秘密的保护和救济”等热点话题,展开一场精彩的互动交流和对话。
来自:深圳知识产权服务中心
20 å, 2006
知识产权海关保护企业“维权”利器
知识产权海关保护企业“维权”利器
近日,福州海关在行邮出境渠道连续查获26起涉嫌侵权案件,截获3361件假冒“D&G”、“ARMANI”、“COACH”、“CHANEL”等国际著名品牌的产品,主要包括T恤、帽子、提包、手表等。上述品牌的知识产权权利人在收到海关发现侵权嫌疑物品的通知后,及时向海关提交了知识产权保护申请书,请求海关给予知识产权保护,现相关案件在进一步处理中。
据福州海关法规处处长郑振泰介绍,近年来,随着海关对货运渠道侵权行为打击力度的加大以及网上购物的发展,不法分子通过邮递、快件渠道出口侵权物品的问题日益突出。众多国外知名品牌权利人对此十分重视,在积极配合海关查处行邮渠道侵权案件的同时,主动向海关提供打假资料,并派员至海关介绍其产品的真假鉴别知识,充分寻求海关对其知识产权的保护。然而,相当多的国内企业却对如何寻求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知之甚少,从而影响了自身品牌战略的实施。
据了解,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是知名品牌走出国门、开拓国际市场必不可少的一把保护伞,它可以直接有效地切断侵权货物的出境渠道。进出口企业用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这一“维权”利器,有助于其实施品牌战略,进军国际市场。根据《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的规定,权利人向海关总署办理知识产权备案,是海关依职权主动查处侵权货物的前提。企业仅需投入800元的备案费用,海关就可以帮助企业编织一张知识产权边境保护的大网。然而,我国国内企业自主知识产权的备案率极低,据福州海关统计,福州关区国内企业的自主知识产权海关备案率仅在1%左右,而近十年来,我国90%以上的进出口环节侵权案件,都是由海关发现并主动查处的,知识产权的未备案严重影响了国内企业自主维权。针对这一现象,福州海关对国内企业如何在当前形势下有效实施品牌战略提出三点建议:
第一,进军国际市场,“商标注册先行”要牢记。知识产权具有地域性的特征,世界各国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大多以注册为前提。近年来我国的名牌频频遭遇境外“抢注”事件,给产品出口造成很大障碍。据国家工商总局在2005年的一项不完全统计,国内有15%的知名商标在国外被抢注。这一情形对国内企业进军国际市场极其不利。因此,海关认为,国内自主品牌产品要顺利走向国外市场,必须牢记“商标注册先行”这一国际市场竞争法则,对将要在国外市场使用的产品商标提前、及时注册,以保证自身“走出去”战略的顺利实施。
第二,打击出口假冒,知识产权海关备案不可少。根据《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的规定,未在海关总署备案的知识产权权利人发现有侵权嫌疑货物即将进出口的,可以向海关提出扣留申请,但同时应当提供足以证明侵权事实明显存在的证据,并在规定期限内向海关提供相当于货物价值的担保,在实践中,由于难以取证,权利人很难通过这一手段在边境拦截侵权货物。因此,海关建议自主品牌企业应当充分用好海关知识产权保护这道“防火墙”,积极向海关备案知识产权,抵挡侵权“黑客”的袭击,维护品牌的国际信誉。
第三,维护品牌信誉,主动推进联合打假很重要。据介绍,主动和海关进行沟通联系、定期向海关寄送企业最新的打假资料、通报侵权产品进出口的最新动态、配合海关开展打假技能培训,已成为众多知名国际品牌权利人开展打假维权工作的重要内容。国内企业应当学习国外知名权利人的维权经验,态度鲜明地打击侵权行为,切实维护品牌的国际信誉,以促进自身名牌战略的实施。在此,海关建议企业设立专门从事知识产权保护的部门或专门人员,并积极向执法部门提供有关侵权信息,配合海关主动寻求知识产权的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以有力地威慑造假分子。
来自:深圳知识产权服务中心
20 å, 2006
及时语商标之争激战正酣
及时语商标之争激战正酣
新闻来源:法制早报
本报记者朱雨晨
-恒信公司将注册的“及时语”商标提供给客户公司用于电信信息服务,不料遭遇“退货”,原因是上海浦发行已在金融业对本行信用卡客户开展了“及时语”信息服务。
-面临几百万元的巨大经济损失,恒信公司以侵犯自己商标权为由将浦发行告上法庭,却意外被法院驳回诉讼请求
-商标的法律分类和服务范围极其复杂细致,“及时语”商标相同而服务具体归属成为法庭辩论焦点
-律师认为此案存在的争议问题将会对我国注册商标的分类和保护带来重大影响,预言这将是载入史册的商标权案
本来辛辛苦苦注册了商标准备盈利,谁知道突然冒出个一模一样的商标,而且已经在市场上使用起来,结果商标被客户“退货”,经济损失达几百万元。这段时间,北京恒信掌中游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被自己注册的“及时语”商标弄得头疼不已。
恒信公司与北京中科信利技术有限公司去年签订协议,许可中科公司在一年半时间内使用其注册的“及时语”商标,向金融、保险、医疗等行业推出“及时语”服务及其提供的技术服务。同年8月30日,中科公司突然提出解除协议,理由是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已经在金融业开展了“及时语”服务。这无异于给了恒信公司当头一棒,这意味着恒信公司损失至少500万元的收入。
2005年12月5日,恒信公司以侵犯注册商标权为由把浦发行推上了被告席。同时成为被告的还有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安华桥支行。要求上述二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800万元。一场关于“及时语”商标权的争夺战就此展开。
今年9月19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一审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恒信公司的诉讼代理人炜衡律师事务所李肖霖律师却表示,这场商标权争夺战才刚开始。他甚至预言:这将是载入史册的商标权案。
两个“及时语”各有渊源
1997年,“及时语”商标经北京捷二峰通信有限责任公司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申请取得服务项目注册商标,核定服务项目为第38类“电信服务”项下的“电信信息服务”,注册有效期限自1997年9月21日至2007年9 月20日。
后来,商标局核准该商标转让注册,受让人就是现在的恒信公司。他们将“及时语”商标用于公司自行研发的网络交流平台,为客户提供利用电信保持成员彼此间网上、及网上与手机之间的短信即时交流服务。此外,还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他人在电信服务项下有偿使用“及时语”商标。
2004年起,浦发行耗费巨额广告费用推出了以“及时语”命名的短信和电邮账户查询通知服务。在其印发的宣传册上对“及时语”服务做了记载:“及时语是浦发银行通过手机短信、电子邮件等形式,向客户提供东方卡账户资金变动信息、本外币账户余额和交易明细、投资理财信息通知的一项增值服务。”
双方争议的
“商标侵权行为”
恒信公司代理律师李肖霖认为,所谓电信信息应指利用有线、无线的电磁系统或者光电系统传送、发射或接收语音、文字、数据、图象以及其它任何形式信息的活动来提供信息。因此,电信信息服务并非仅指有关电信内容的信息服务,还包括电信信息服务的方式。浦发行的宣传“通过手机短信、电子邮件等形式”足以表明,其为客户提供服务的方式就是电信服务的手段,依照国家商标的分类标准,明显属于第38类电信信息服务。
浦发行的代理人国浩律师集团(北京)事务所律师黄伟民认为,浦发行开展的“及时语”服务主要是通过手机短信通知的形式向客户提供账户内资金变动等金融信息,属商标分类第36类中的“金融信息服务项目”,因此双方不属于相同服务。原告的商标使用在向其客户提供信息网络交流平台和相关维护上,而二被告仅是向自身客户单向告知其账户内的金融信息,因此也不属于类似服务。原告与二被告分属不同行业,各自的客户和服务对象也界限分明,不存在交叉问题,因此原告在电信信息上的“及时语”注册商标与二被告的“及时语”金融信息服务不会导致相关公众的误认或混淆。同时,由于原告的“及时语”注册商标不是驰名商标,不能获得跨类保护。
对此李肖霖认为,浦发银行可以主张它提供的商品是金融信息服务,也可以进入第38类所保护的领域——“金融信息通过电信手段进行交流”——这样的一种商品服务。在这一点上,浦发行不能以主张自己是金融服务就不是侵权进行抗辩。他只要将自己的服务延伸到、或者进入到第38类分类当中,就不再仅仅是金融信息服务,而是电信服务,如果非法使用原告人的商标,则构成侵权。
法院分析三大焦点
针对案情以及双方的辩论,法院将本案的焦点问题概括为三点。
首先是原告“及时语”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电信信息服务的具体含义。根据商标局制定的《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各类信息服务按其信息内容和性质的不同分别归属于不同服务类别项下的,电信信息服务系指提供与电信有关内容信息的服务,以此确定原告“及时语”注册商标的服务保护类别。
二是原、被告提供的是否相同服务或类似服务。
法院认为,原告“及时语”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电信信息服务属于第38类服务项下,而二被告通过“及时语”手机短信通知服务向其客户提供的账户内资金变动信息属于金融信息,应归属第36类服务项下,不属于相同服务。
电信信息服务与金融信息服务在性质、目的、内容、对象等方面均不同,也不存在使相关公众一般认为此两种服务存在特定联系的情形。因此,原告“及时语”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电信信息服务与二被告提供的“及时语”手机短信通知服务也不属于类似服务。
三是是否能产生误认、混淆问题。
法院认为,原告与二被告分属不同行业,经营范围、业务内容和业务对象(客户)所需求的服务都不同,在选择服务的提供者时目的十分明确,一般不会出现错误选择。原告与二被告之间也不存在易使相关公众认为存在特定联系,从而产生误认、混淆情况。
败诉是争夺战的开始?
商标是以法的形式区别不同的商品和服务,同时也是消费者和全社会对不同商品和服务提供者的一种基本要求,从而是商标拥有者的一种社会责任;商标拥有者以其使用商标保证自己向社会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的质量和品味。
我国1982年制定的商标法规定了“注册在先”的原则,即商标的所有权属于该商标的首先注册人而不是首先使用人。新修改的商标法在肯定注册原则的前提下,突出了防止抢注的内容。明确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不能以不正当手段抢注他人已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以保障商标使用人的正当权益。
对于一审败诉,李肖霖表示这个结果让他很意外。他说恒信公司将继续主张自己的权利。在仔细研读了判决书之后,李肖霖认为法院分析的三个焦点涉及几个重大的基本理论和实践问题:包括第38类当中的“电信信息”传递的到底是什么信息?归属于电信信息服务的38类项下的电信信息注册商标到底是什么内容受到保护?在区别商标的主要分类概念上和保护上,主要是体现在交流借用的方式或者技术手段呢,还是交流的信息内容?国家收取了第38类电信信息项下的众多的注册商标的注册费用和年费,如果不能够受到保护,将会带来什么后果?
而这些问题的回答,将对注册商标的分类和如何保护带来重大影响。李律师说,虽然一审被驳回诉讼请求,但对于双方的商标权争夺战而言,序幕才刚刚拉开。本报将继续对此案予以关注。
(记者:朱雨晨)
20 å, 2006
童装企业市场占有率高就是好品牌?
童装企业市场占有率高就是好品牌?
新闻来源:中国服装商贸网
很多童装企业会将自己品牌经营与市场占有率画上等号,强调产品销售量上去了,市场占有率上去了,品牌就做好了。
因此现在很多童装企业强调的仍是通路畅通的问题,销售是童装企业中第一位的。
这种状况与童装企业的发展历程有关,童装企业在创业之初,大部分企业不是从品牌经营开始的,而是从加工起家。做加工到一定时间后,注册了商标,开始有了自己的产品。在进入市场初期,产品的好坏对企业收益的影响非常大,因此这时企业的经营者看到的多是产品销售在起作用,品牌作用不明显。这导致的结果就是,企业经营者认为产品销售对企业而言是第一位的,很自然地就把产品销售当作了品牌经营。
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市场的变化,童装同质化的趋势越来越严重,在产品上的竞争已经趋于白热化,此时品牌经营已经成为成功的关键。
在我们现在的童装市场上,童装产品的定位、设计、面料、价格都有趋同的倾向,在这种状况下,品牌的经营就显得尤为重要了。做品牌就要做文化,要做风格,要做个性,这是做品牌。另外对于品牌而言,诚信是非常重要的,对于消费者的承诺要兑现。诚信才能有信用,有信用才能为人所信赖。这样才能积累品牌价值,有了品牌价值,产品才能有附加值,有附加值才能赢得竞争,获取利润。
品牌应该是有文化内涵的,要与消费者产生互动,对消费者有吸引力,这就需要品牌拥有核心价值。而品牌的经营活动都应该是围绕着核心价值去做的。
童装企业在做品牌时,一定要做一个有生命力,并有文化内涵的品牌。要有故事、有精神、有特征。品牌在创建初期需要较大的投入,建立品牌在市场上的地位。因此品牌的经营活动需要相应的品牌建设投入,没有投入,品牌价值也不可能自己产出。
企业要认识到,其实品牌也是某种意义上需要企业自己去生产、改善的一个特殊“产品”,这个产品虽然不在货架上摆放,但却可以展现在消费者心里。
童装企业在现阶段追求市场占有率是无可厚非的,但在注重产品经营时,一定要将品牌经营提到日程上,这样才能让童装企业得到可持续发展。
20 å, 2006
被注册成洗发剂果冻喜之郎败诉
被注册成洗发剂果冻喜之郎败诉
新闻来源:http://www.thefirst.cn/
因不服“喜之郎”被化妆品公司注册为洗发剂商标,果冻喜之郎的生产厂家深圳喜之郎实业有限公司将商标评审委员会诉诸法院。近日,北京市一中院一审认定,洗发剂等商品与食品果冻相差较远,虽然商标一致仍不会使消费者混淆,故驳回深圳喜之郎公司的诉讼。
喜之郎公司称,“喜之郎”是其独创的商标标识,形象鲜明,创意独特,读音朗朗上口,自1992年一直使用至今,并于2000年被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千叶化妆品公司在化妆品上对“喜之郎”商标的申请注册和使用行为,侵犯了自身的在先字号权,以及在先著作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属于不正当竞争。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缺乏法律依据。
商评委认为,化妆品公司是在1996年提出申请注册的,而原告的“喜之郎”商标是在2000年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因此原告要求跨类保护的主张不能成立。而且在日常生活中,洗发剂等商品和食品果冻商品相差甚远,不易导致消费者混淆和误认。
千叶化妆品公司则提供了“喜之郎”的设计方案和发票,用以证明其委托专业设计的商标是独立设计和创意构思。
法院经审理认为,化妆品类“喜之郎”与原告的食品类“喜之郎”不构成近似商标,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正确,因此驳回深圳喜之郎公司的请求。
深圳喜之郎公司表示要上诉。
(记者:朱燕)